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全面总结学校近几年来民族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经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启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名额及表彰方式
评选的范围主要是2013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模范集体在各处级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所属支部和学生班集体中产生,模范个人在全校处级及以下在岗在编教职员工中产生。共评出模范集体3个,模范个人10名。
校党委将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我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祖国统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发展我市少数民族经济和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师生合法权益,为少数民族师生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支援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创新民族工作新思路、新机制,积极为少数民族师生服务,努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荐评选工作有序开展。
(二)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原则,评选结果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模范个人要需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四)评选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兼顾管理和教学人员。
四、名额分配
(一)各单位、各部门推荐参评模范集体名额1个。
(二)圆满完成新疆支教工作的单位、部门推荐参评模范个人名额为2名,其余单位和部门推荐参评模范个人名额为1名。
五、报送材料及时间安排
推荐参评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请按要求填写《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并撰写事迹材料(限2000字,题目二号华文标宋、正文仿宋三号、行间距28磅)。凡推荐两名教师参评模范个人的单位、部门上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3)时请排序。
7月3日前,请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至党委统战部。
联系人:余瑛
联系电话:28700070
附件:
1.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2.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3.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