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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2018-07-11 10:36 统战部  审核人:

 

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全面总结学校近几年来民族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表彰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经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启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名额及表彰方式

 

评选的范围主要是2013年以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模范集体在各处级单位及其内设机构、所属支部和学生班集体中产生,模范个人在全校处级及以下在岗在编教职员工中产生。共评出模范集体3个,模范个人10名。

 

校党委将对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授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模范个人授予“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我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祖国统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发展我市少数民族经济和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师生合法权益,为少数民族师生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支援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等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创新民族工作新思路、新机制,积极为少数民族师生服务,努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荐评选工作有序开展。

 

(二)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自下而上、群众公认的原则,评选结果要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模范个人要需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四)评选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兼顾管理和教学人员。

 

四、名额分配

 

(一)各单位、各部门推荐参评模范集体名额1个。

 

(二)圆满完成新疆支教工作的单位、部门推荐参评模范个人名额为2名,其余单位和部门推荐参评模范个人名额为1名。

 

五、报送材料及时间安排

 

推荐参评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请按要求填写《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1)和《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2),并撰写事迹材料(限2000字,题目二号华文标宋、正文仿宋三号、行间距28磅)。凡推荐两名教师参评模范个人的单位、部门上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附件3)时请排序。

 

73日前,请将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至党委统战部。

 

 

联系人:余瑛

 

联系电话:28700070

 

 

附件:

 

1.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

 

2.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

 

3.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

 

 

2018621

 

附件【附件3: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1: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审批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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